□堂吉偉德
  近日有群眾舉報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並被瞞報。18日下午,在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時,記者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,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,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。(7月20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此情此景讓人讓起了“口罩官員”的舊事:2011年,佛山容桂違規徵地近百畝,當地負責官員就此接受電視媒體採訪時戴口罩,並稱其“有權不上鏡”。以此邏輯推之,“我有肖像權”無疑將成為官員拒絕媒體採訪的最大理由。
  憲法和法律確實賦予了個人肖像權神聖不可侵犯,不過並非沒有先決條件。官員作為公共人物和人民公僕,其手握的權力為公眾所賦予,接受監督具有職業的天然屬性。而媒體作為公器,代表公眾對權力進行監督,同樣是其應有的基本權利。此外,在法律上,憲法四十一條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,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”;《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》也明確規定,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、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”,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、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”。
  媒體採訪官員並對其進行監督,於理有據,於法可依,本是不需過多強調的常識,何以還有“我有肖像權”之拒。究其根本,在於權力對權利缺乏基本尊重與敬畏,粗暴蠻橫不講理,在官本位思想下,對外界的監督心生不適並粗暴拒絕。簡單來說,是權力對公眾監督和權力問責的示威。
  一起礦難發生並有被瞞報的可能,地方領導的態度如何,決定著調查的走向與結果。任何事情都有邏輯上的關聯性,從某種意義講,正是有了“我有肖像權”的拒絕,才有了瞞報礦難的曖昧。你很難想像,面對媒體的採訪和公眾的關註,地方政府領導不是想著去釐清真相、回應關切,而是對監督抗拒與推脫,如此態度又如何讓人相信地方官員沒有瞞報礦難,在後續的處理上,不會延續已有的行徑,讓真相依然被關在“黑箱中”遲遲難見光。
  在眾多的責任事故中,瞞報的性質顯然最為惡劣。儘管之前因為瞞報而處理了一批人,但類似的情況依然無以避免,究其原因,恐怕還在於“我有肖像權”的拒絕監督下,相關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並沒有發揮作用和威力,比如問責的偏軟等等,都使得“輿論監督”似乎永遠處在普及常識的階段。你永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,自然也無法說服一個裝不懂的人。所謂的常識性缺失,根本上還是約束機制失靈之下,權力失去監督的具體表現。由此不難看出,“我有肖像權”錶面上是媒體監督權的問題,實質上還是如何監督和約束權力的命題。
  “我有肖像權”是權力拒絕監督的托辭,其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不低於礦難本身。礦難或許無以避免,但若不解決對媒體監督有效性的問題,若不能實現對權力的監督,那麼礦難與瞞報勢必如洪水猛獸而無以阻擋。
  (原標題:“我有肖像權”是權力拒絕監督的托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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